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时的财产清算
时间:2015-12-30 17:10:5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 :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叔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判决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 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8)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6)夫妻双方单位连建或购置的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
(2)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3)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面适当的补偿。
(4)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5)一方对另一方面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面一次性经济帮助。
(6)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竟价方法解决。
(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 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 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3、 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
(三)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1、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 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 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