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27 17:27:31 作者:姬欢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2013年6月2日,被告曹春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利借款10万元,月息为1.5分。后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却只向原告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拒绝偿还。
2016年7月,受原告委托,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姬欢律师担任王利诉曹春林民间借贷一案王利的代理人参与诉讼。2016年7月21日,将被告曹春林诉至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2日,经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由被告曹春林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利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4年6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原告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