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5 09:56:34 作者:姬欢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2016年6月27日8时许,在榆阳区沙城明珠北大门口,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后被告将原告殴打受伤,致使原告住院治疗。原告经榆林市榆阳区中医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腹壁及左下肢软组织损伤、癫痫发作;后转院经榆林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外伤神经性反应、外伤后情感变化、反应性精神病,共花费医疗费7810.08元。2017年1月10日,经榆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符合轻微伤。2017年2月16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青山路派出所作出榆阳公(青)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于被告陈小雨罚款贰佰元。经该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就相关损失达成一致协议。
2017年2月,受原告委托,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姬欢律师担任王波诉陈小雨身体权纠纷一案王波的代理人参与诉讼。2016年2月17日,将被告陈小雨诉至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3日,经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由被告陈小雨按照70%的过错比例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7382.3元,原告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