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和该现象的产生

时间:2016-02-29 09:35: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概念
   “城市房屋拆迁”由三个词语组成:“城市”“房屋”“拆迁”。对于我们要研究的这方面法律问题来说,主体词语是“拆迁”,“城市”和“房屋”起修饰作用。
   我们先来看主体词语“拆迁”。新华字典的解释是:因建设需要,拆除单位或居民房屋,使迁往别处,或暂迁别处俟新屋建成后回迁。应拆迁的住户叫拆迁户。可见拆迁不仅仅是拆除房子,还要帮助“拆迁户”迁居或回迁。
   “城市”和“房屋”要连在一起解释。此房屋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该房屋应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什么是“城市规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其次,该房屋还应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把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其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结合我国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及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城市房屋拆迁就可以定义为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广义的房屋拆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狭义的专指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
   二、产生背景
   纵观世界各国,房屋拆迁的大规模兴起,大都跟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有关,我国的房屋拆迁也不例外。从十九世纪下半叶,到二十世纪中叶,由于受到世界列强的侵略,以及受到军阀割据的困扰,中国城市化的发展不均衡。自50年代中期以后建立了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使得城市化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由于中国的城市化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84年,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要动力推动城市化阶段。这个阶段的城市化带有恢复性性质,“先进城后建城”的特征比较明显。第一,表现在大约有2000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和下放干部返城并就业,高考的全面恢复和迅速发展也使得一批农村学生进入城市;第二,城乡集市贸易的开放和迅速发展,使得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和小城镇,出现大量城镇暂住人口;第三,这个时期开始崛起的乡镇企业也促进了小城镇的发展;第四,国家为了还过去城市建设的欠帐,提高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费,结束了城市建设多年徘徊的局面。这个阶段,就人口来看,城市化率由1978年的17.92%提高到1984年的23.01%,年均提高0.85个百分点。
   (2)1985-1991年,乡镇企业和城市改革双重推动城市化阶段。这个阶段以发展新城镇为主,沿海地区出现了大量新兴的小城镇。
  (3)1992-2000年,城市化全面推进阶段,以城市建设、小城镇发展和普遍建立经济开发区为主要动力。1992年到1998年,城市化率由27.63%提高到30.42%,年均提高0.42个百分点。
   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城市化,已从沿海向内地全面展开。1995年底与1990年相比,建制市已从467个增加到640个,建制镇则从12000个增加到16000多个;从人口来看,城市化水平也从1990年的26.41%提高到28.62%。十六大以来,中国城镇化发展迅速,2002年至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2096万人。2011年,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2002年上升了12.18个百分点,城镇人口为69079万人,比2002年增加了18867万人;乡村人口65656万人,减少了12585万人。
   相对应的,新中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提出城市危房改造。进入90年代,政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想法与居民在经济腾飞后产生的提升居住水平的诉求,促进了我国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政府主导的“民心工程”为相应的拆迁活动提供正当性,有助于得到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但是随着危房改造和城市建设的需求与日俱增,资金短缺的问题亟需解决。为了解决该问题,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引入民间资本,房地产开发商便参与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拆迁的外部矛盾由此出现,一直演变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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