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业委会主任私自签订的物业合同应当被认为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业主们认可该合同,则合同有效。 2、合同应当是签约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单方面修改合同的,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