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2014年2月进入公司上班,当月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试用期){注:(合同书不是应该双方各一份的么?签合同时,负责人以公司未盖章为由,两份一起收走了。)2014年3月12日本人因一起车祸受伤要向交警队出示劳动合同要求对方索赔,故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公司仍以未盖章为由,开了一张临时证明给我}
至今:2016年2月仍没有把劳动合同给我。
请问:我是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无效?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6-02-17-状态:未解决]
许德明律师的解答:

合同有效,单位的行为,你可以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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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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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经济仲裁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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