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里单位自管公房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吗

12年前我与前妻离婚,当时我们居住的是我单位的40多平米的自管公房,前妻不是我单位的职工,且户口一直不在该房屋内。我们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分割有一条是“该房屋由我和儿子居住,前妻可暂住半年,该房屋拆迁补偿我与前妻平分,前妻不负担儿子任何费用”。当时我已经跟单位辞职了,对于单位这套公房也签订了租房协议,其中有一条是:“如遇土地征用和拆迁,单位可无条件收回该房,退还2000元房屋保证金,另给与2000元补偿”。12年后,该公房拆迁,单位要求该房公转私,然后才能拆迁,于是我与现在的妻子用几万元跟单位签定了公转私合同,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产权,只是作为产权交付的一个手续。请问:1、我与前妻的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这一条有效吗?应该怎样补偿?2、该房公转私后有我现在妻子的一半吗?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6-06-22-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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