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您好!我2012年2月22日与公司签定合同是采购员物流岗位,工作地址是杭州的,公司注册地是在杭州未来科技城,到2015年2月28日到期,后来又续签合同5年,到2020年1月31日到期,签的也是采购员岗位,工作地也是杭州。2015年底公司的采购员岗位取消了,现在公司的采购由宁波公司采购,(注:宁波公司和杭州公司的法人是同一个人,从2015年底开始到现在我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岗位,后来让我去项目工程,当时我就拒绝了。想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在谈判中因赔偿问题达不到一致(我的要求是一年赔偿一个月,公司只能给一个月),就因没达成一致,10号发工资领导还故意占停发放我4月的工资,后来我12号说是违法的,然后到13号才发给我,像我这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达不到一致,能否找劳动部门仲裁吗?能否仲裁成功?具体找哪个部门。
补充提问:
像我这样去仲裁成功率高吗?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6-05-14-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