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看不懂?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以上的信息搞不明白,借出的钱,先收利息,怎么会减少计算本金的说法?????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7-09-14-状态:已解决]
胡旺律师的解答:

这个意思就是说要按照实际出借金额来计算利率,法律明文要求决不允许利息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举例说明“你借款金额为1000元,利息核算后是100元,但是最终到你手上的实际借款本金确是900元。利息你还是照常要支付100元,那么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就是这个利息就必须是要根据你实际金额900元来进行核算。”

我咨询胡旺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劳动纠纷 名誉侵权 合同纠纷 工商查询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治安管理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胡旺律师 > 胡旺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