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机密维权案例

时间:2016-07-04 10:10:01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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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士康科技集团是主要生产、销售电子芯片系列产品的实业公司,其生产销售的电子芯片系列产品工艺先进、外观新颖、质量上乘,产品畅销国内外。张某作为富士康科技集团股东之一担任生产主管的重要职务,自1993年至2009年7月一直在富士康科技集团处工作,掌握着富士康科技集团包括电子芯片系列产品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成本资料、材料表、工人资料、客户资料及供货商资料等几乎所有重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资料。这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富士康科技集团多年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和积攒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富士康科技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富士康科技集团一直都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已构成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商业秘密。

  张某看到富士康科技集团的产品十分畅销,生意兴隆,有利可图,遂于2009年8月,在合同未到期且身为富士康科技集团股东之一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富士康科技集团。离开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利用电脑私自拷贝并带走富士康科技集团大量的电子芯片系列产品的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成本资料、材料表、工人资料、客户资料及供货商资料等重要商业秘密资料,并利用这些商业秘密资料以第三人名义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富士康科技集团,生产销售与富士康科技集团同样的产品,来牟取非法利益。另外,张某利诱尚在富士康科技集团处工作并掌握着富士康科技集团技术资料等重要信息的六名技术员工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形下到其成立的某富士康科技集团担任技术骨干,共同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合法利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张某利用非法手段窃取的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设立并经营某富士康科技集团,生产与富士康科技集团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抢夺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客户资源,与富士康科技集团进行不正当竞争,给富士康科技集团造成了数百万元(包括销售利润损失、技术研发损失、人才培养损失等)的巨额经济损失。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商业秘密,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之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延伸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断标准。

  第一、富士康科技集团所拥有的电子芯片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材料表、产品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已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富士康科技集团所拥有的电子芯片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材料表、产品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已经过富士康科技集团采取了专门的保密措施。

  第三、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富士康科技集团电子芯片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第四、张某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富士康科技集团造成了重大损失。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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