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方法步骤顺序得出新方案

时间:2016-09-08 09:59:34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导读

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要看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一、基本案情

CXD拥有一项名称为“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第六步:将有复合层的螺纹塞座安人袋口内,与内层接触,采用高频热合机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第七步: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第八步:取塑料材料注制螺纹塞盖;第九步:取硅胶材料注制密封垫片;第十步: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中;第十一步:充气试压检验,向热水袋充人压缩空气进行耐压试验;第十二步:包装。(为表述方便,以下对上述步骤用对应的阿拉伯数字)CXL以LXE公司生产、销售,HJH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布塑热水袋侵犯了其“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LXE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人(LXE公司)诉称,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和第10、11步的步骤顺序相反。第10、11步的改变使得在充气前无需将塞盖安装好后再取下来进行充气检测,节省了时间,并保证了检测质量。而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本身和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故被诉侵权方法在步骤上的改变没有落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法院判决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CXD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CXD负担。

三、评析

一般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通常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以及一定的步骤顺序来实现的。方法步骤间的衔接有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应的互换位置不仅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甚至有可能带来实质性的进步。

方法步骤的互换是否会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影响被控侵权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方案保护范围之内的判断方法,从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与否。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方法采取的步骤是先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而后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裁剪的作用只是让产品达到美观的效果,而且多余的边料并不会影响塞座的粘合,对塞座粘合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这两个步骤的实施不具有先后顺序的唯一对应性,先修边还是先进行热粘合对于整个技术方案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且这两个步骤的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也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故被诉侵权方法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方法采用的是先充气试压检验,后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人螺纹塞座的步骤。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的步骤进行操作,在进行充气试压检验前,必须要从螺纹塞座中旋下螺纹塞盖后方能进行,与被诉侵权方法所采取的先试压检验后再装配螺纹塞盖的步骤相比,这种操作步骤实质上是增加了充气试压检验的操作环节,导致操作时间延长,效率降低。故将第10、11步的步骤调换后,确实产生了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步骤互换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在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专利技术特征比对中,被控侵权方案中只要有一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或者等同,则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据此最高法做出了撤销侵权成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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