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时间:2016-09-20 11:47:05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导读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授权,进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缩,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有重新对被诉侵权人主张侵犯其专利权,为了防止此类时间的发生,专利法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但是对于在被诉侵权方没有主张该原则时,法院可不可以依职权适用?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SQH与被申请人上海SH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SH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X)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月9日,SQH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

SQH申请再审称,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申请再审人在无效程序及专利行政诉讼程序中作出承诺、认可和放弃的任何证据,也没有提出以禁止反悔原则作为抗辩理由的主张,二审法院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也对申请再审人不公。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再审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SQH的再审申请。

评析

窗体顶端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专利授权审批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放弃部分技术方案的,在权利要求上没有记载,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当然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在权利要求涵盖的技术方案中,有些是属于现有技术的,有些属于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时,有可能对现有技术方案的放弃,也有可能对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技术方案的放弃,对于现有技术的放弃,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主张时,当然不能获得支持。而对于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技术方案的放弃,也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对于私权利的放弃具有不可反悔性,因此才有了禁止反悔原则的出现。但是对于在被诉侵权方没有主张该原则时,法院可不可以依职权适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对认定等同侵权的限制。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等同原则未作规定,为了维持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亦不应对人民法院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予以限制。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合理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二审法院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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