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20 12:02:09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导读
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的表达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在专利证书上的表达具有巨大的差异,因此,在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其判断方法不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相同,具体判断方法请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CJ于2013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称:CJ经调查发现,BHP未经CJ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的名称为a25的产品,侵害了CJ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请求判令:一、BHP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CJ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产品宣传资料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二、BHP立即赔偿CJ经济损失5万元;三、BHP立即支付CJ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277元(其中律师费10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44元,公证费用233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BHP承担。
BHP辩称:一、BHP只是销售商,BHP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二、BHP开办的ZH门市部于2013年9月25日成立,即使BHP构成销售侵权,但鉴于BHP销售时间短,销售的数量累计不到100件,且涉案产品的价格低,获利微乎其微,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法院判决
一、BHP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BHP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CJ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万元。
三、驳回CJ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BHP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7元,CJ负担400元,BHP负担907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由相关法律与实务经验可总结出,下列的判断方法与步骤。
在比较时,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1、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比较;
2、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的外观特征列出来,若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则直接得出侵权结论;
3、上述步骤中,被控侵权专利与涉案专利有互相区别的外观特征,那么进行不同外观特征的相似判断,若是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得出侵权结论。反之亦然。
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灯饰配件,二者为同类产品,二者比对的结果中相同外观设计特征有:由两个前后穿插交集的“c”形组成,穿插交集后凸起部位呈一鱼尾巴形状,弧形跨度较大的“c”形内侧有一圆面,底部有一突出的圆台,两个“c”形的表面分布有一列沿“c”形分布的圆形凹点,该圆形凹点延伸至两个“c”形交接部位,自该交接部位至鱼尾巴形状的凸起部分之间有两列平行分布的圆形凹点。
二者的不同在于:被控侵权产品弧形跨度较小的“c”形表面上分布的单列圆形凹点的数量为8个,而涉案专利为10个。但上述差别只是灯饰配件的细节部分,不会对灯饰配件的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不能在外观上将二者明显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通过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本院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似。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