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覆盖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时间:2016-09-21 09:24:53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导读

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必然适用全面覆盖原则,一般理解为,被诉侵权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论在相同侵权或是等同侵权中,全面覆盖原则都是必须适用的原则,具体适用操作,请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LWG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SH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SH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X)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LWG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归纳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B不准确。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中的必要技术特征错误。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B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在功能和效果方面基本相同;基于权利要求6和说明书公开内容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手段,可以确保定子夹具7具有足够的转动空间。综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梁文光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SH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LWG的再审申请。

评析

    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判定的标准是,被诉侵权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此乃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即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为充分条件,即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还附加有其他技术特征,也不影响侵权判断,仍应认定侵权成立。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的要求,应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前,首先应当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即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分解出来,根据涉案专利分解出来的技术特征,以一一对应的方式,分解出被诉侵权专利的技术特征,对两者之间一一对应的技术特征相互比对,若是两者之间一一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则构成侵权;若是两者之间一一对应的技术特征有一个以上技术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塑封电机绕线机用限位装置,具体特征可分解为:①可转动的内绕线碟及与内绕线碟配合设置的外绕线碟,内绕线碟与外绕线碟之间有间隙;②外绕线碟设置有第一下陷斜面,内绕线碟设置有与第一下陷斜面平行的第二下陷斜面,第二下陷斜面与第一下陷斜面的位置相适应;③第一下陷斜面与外绕线碟的端面之间的夹角α为10°-50°;④包括若干组防止内绕线碟转动的磁性限位装置。

    其次,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经对LWG确认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其特征在于:A.可转动的内绕线碟及与内绕线碟配合设置的矩形板及环形圈,内绕线碟与矩形板及环形圈之间均有间隙;B.内绕线碟设置有下陷斜面,内绕线碟的端面与矩形板的位置相适应;C.若干组防止内绕线碟转动的磁性限位装置;D.内绕线碟为圆盘状,内绕线碟的左部向后弯折形成下陷斜面。                                                                                        

    最后,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6的保护范围作出判断。经比对,针对权利要求1,即便按照LWG再审期间提出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B的表述应改为“内绕线碟为圆盘状,其左部向后弯折形成下陷斜面,该下陷斜面与环形圈、矩形板之间的空间相对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中仍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②③中关于“外绕线碟设置有第一下陷斜面”及“第一下陷斜面与外绕线碟的端面之间的夹角α为10°-50°”两个部分,因此,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后,在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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