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企业如何运用先用权抗辩

时间:2016-09-28 23:19:14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导读

   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由此可见,在被诉侵权方案未落入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并不需要主张先用权抗辩,那么先用权抗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成立呢?详情请看下列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北京YTL技术公司(以下简称YTL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HRS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RSG公司)、北京LDCZ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LD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高民(知)终字第3X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YTL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深圳LD公司享有先用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深圳LD公司在先制造了等同产品并享有先用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即使深圳LD公司是先用权人,本案中其先用权抗辩也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深圳LD公司的侵权行为仅是使用行为,而非制造行为。2.没有证据证明深圳LD公司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据此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YTL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HRSG公司、北京LD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法院判决

驳回北京YTL技术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先用权抗辩成立的四个条件:(1)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关产品;(2)相关产品是属于相同产品;(3)先用技术系先用权人自行研发或以其他合法手段获得;(4)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在本案中,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于2014年1月10日出具“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函的答复”,确认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于1999年12月30日和2001年2月19日两次出具的《消防产品检测委托书》中记载的“无机复合布质防火卷帘”产品样品之间具有同一性。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被诉侵权的防火卷帘产品的生产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故可以认定深圳LD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出了相关的防火卷帘产品。

深圳LD公司提交给国家固定灭火系统检测中心检验的防火卷帘产品帘面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产品。

北京LD公司提供了深圳LD公司研发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防火卷帘产品的设计可行性报告、计划书、任务书、研制报告书、设计总结、相关研发会议纪要和技术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案外人提供研发产品原材料的证明,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深圳LD公司自行研发。

新型的布质防火卷帘将替代传统的钢质防火卷帘成为防火卷帘产品的主要样态,在相关产品通过检验后,深圳LD公司利用已有的缝纫机、切割机等设备和人力投入制造涉案布质防火卷帘,符合市场生产规律。深圳LD公司制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综上所述,被告北京LD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北京YTL技术公司的再审申请,具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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