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运用中止审理拖延诉讼

时间:2016-09-29 10:35:12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导读

有人认为,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只要被告或者案外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就必须中止该案件的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结果,其实起到中止审理的效果,是有一定法律条件与限制的。

基本案情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MS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S公司)因与被上诉人KL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XX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MS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KL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KL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一审应中止审理。1.MS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举证期限应重新计算,一审法院应重新设定答辩期。一审法院以MS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超过答辩期而不予中止审理错误。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MS公司负担。MS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其多交纳的4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评析

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授权审查时,专利局并没有像发明专利那样进行了实质审查,因此,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几率是非常大的,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由此可知,对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的中止审理,以在答辩期内提起且提供充分依据为原则,以在答辩期外提起且提供充分理由为例外。无论是答辩期内还是期外提起,均以提供充分的无效依据和理由为中止诉讼的条件。

另外,对于被告请求无效宣告,法院并不当然的一律裁定中止审理,在下列情况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的中止审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在答辩期内提起为原则,答辩期外提起为例外;第二,必须提供充分理由;第三,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在本案中,MS公司未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审查请求,这是其一不符合期限要求,其二,其提交的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均有一定区别,不能提供充分理由,因此,MS公司提出本案应中止诉讼的上诉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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