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确定专利侵权的起诉法院

时间:2016-09-30 10:26:06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导读

  我们知道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侵权人常常不止一个,甚至不同的侵权人以不同的侵权行为实施侵权,在涉及多个侵权人、多个侵权行为和多个侵权行为地时,专利权人以诉讼的方式救济自身的权利的时候,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换句话说,就是那些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上诉人宁波SLD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不属于同一诉讼,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和浙江SBE炊具股份有限公司、HP超市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在北京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且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都不在北京,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一、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专利的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并不是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的一审案件都有管辖权,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二、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指的是,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但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因为原告受到了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本案中,原审被告HP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其销售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HP超市有限公司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

  另外,上诉人宁波SLD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SBE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为制造,因此,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诉,被上诉人(英国)STLKS有限公司选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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