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10 10:42:52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导读
一般专利侵权的判断基本遵循全面覆盖的原则,即被诉侵权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落入到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在封闭式权利要求这里却起不了作用。由此看出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狭窄的。
基本案情
XY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并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其权利要求书记载如下:1、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其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元素:C:0.04-0.12、Mn:1.2-2.20、Si:0.40-0.90、Ti:0.03-0.20、V:0.03-0.06、B:0.002-0.006、S≤0.025、P≤0.025,余量为铁及其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2009年9月24日,HW公司与SW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出卖人(HW公司)向买受人(SW公司)出售25.2吨型号为MK.G60-1焊丝。2010年1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XY公司的申请,在SW公司调取HW公司生产的商标为“DJ”和“HW”、型号为MK.G60-1焊丝各一盘。2011年4月1日,一审法院根据XY公司的申请委托国家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HW公司生产的商标为“HW”的MK.G60-1焊丝中金属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依职权向北京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强某某进行了咨询,取得《专家咨询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是《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472587号)与国家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金属成份差别是铬、铜、镍三种元素,铬和镍是《发明专利证书》中没有的,铜在《发明专利证书》是镀铜,在《检测报告》中是去掉表层镀铜后焊丝铜的含量。镍在《检测报告》中的含量是0.049%,不属于杂质,应当属于有意添加。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由XY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一、什么是封闭式权利要求?
本案中的发明专利为组合物权利要求,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封闭式有以下这些表达特征,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的判断一般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则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其他增加的技术特征,对侵权的认定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对于以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的组合物专利,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含有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之外的组分,则应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本案的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涉案专利措辞使用了“由…构成”、“余量为…”等词,属于典型的组合物发明专利,且为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因此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仅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物所组成的组合物,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比对MK.G60-1焊丝化学成分定量分析结果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保护技术方案,除铬、镍、铜元素外的其它组分均落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铁中含有的镍,一般是在冶炼过程中自然存留的杂质,其含量介于铁重量的0.01%与0.025%之间。本案中,HW公司生产和销售的MK.G60-1焊丝中镍的含量高达0.049%,应认定为HW公司有意添加的组分。而XY公司在专利背景技术中指出加镍的种种弊端,不添加镍正是XY公司专利的特征。因此,MK.G60-1焊丝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封闭式权利要求表征的“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HW公司生产和销售MK.G60-1焊丝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