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14 10:09:15 作者:陈键城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案,如何针对司法鉴定进行抗辩
【关键词】商业秘密 司法鉴定
【导读】
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就事实认定方面多数情况下会依赖于该案中的相关鉴定意见。但是只要因鉴定意见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能挖出鉴定意见或鉴定过程中的纰漏之处,相应鉴定意见可能就会作废,从而当事人就可在案件中脱离不利地位。
【基本案情】
原告J公司主营变频器等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自研、自制产品的销售等业务。被告胡某、余某、郑某分别担任J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职位,后因不同原因离开J公司到X公司工作。1999年9月J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X研究所、X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国家工商总局转四川省工商局查处,受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相关型号产品送四川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X公司与J公司的产品不具有相同性或同一性。后J公司以X研究所、X公司为被告以其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追加胡某、余某、郑某三人位共同被告。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J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应如何针对司法鉴定进行抗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有关上述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涉案信息的鉴定工作由H鉴定中心进行,H鉴定中心当时属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的内设机构,所以对外是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行文。另外2000年10月19日,司法部发函批复同意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设立H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直至2002年7月9日向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本案进行委托鉴定时,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
根据《司法鉴定登记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本案中,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在接受委托鉴定时,仅具有司法部发函的同意批复书,但并没有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所以其是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2、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不完整、不准确。
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是怎么样的?首先非公知性鉴定中,权利人应该明确列明其秘密点,即其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无论技术难度或高过低的信息,实际上都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现有技术,一部分是特有技术。其中特有技术即为秘密点。原告在列明秘密点时最好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否则会由于秘密点列举不科学等问题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另外同一性鉴定中,是对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信息与其主张享有商业秘密权的信息进行对比鉴定,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对比鉴定也应围绕秘密点进行。
3、鉴定所依据的资料不全面、不真实,本案鉴定的样机只有46个规格中的一种,无法反映J公司的技术秘密点。
鉴定样本应该如何选择?对比鉴定的内容应该为秘密,即同一性鉴定中列明出来的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信息。以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产品为对象,以秘密点为对比依据进行。而不是单独以某一特定产品为样本,因为被告的某款样品并非是对权利人某款样品的复制,而是对原告另外一款样品的复制或者几款样品的组合复制,同一性鉴定本身是要鉴定出被告是否有对原告商业秘密侵权,如果脱离秘密点进行鉴定,那么同一性鉴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