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珠宝厂长侵犯单位商业秘密,变落魄阶下囚

时间:2017-02-16 10:00:32  作者:陈键城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风光珠宝厂长侵犯单位商业秘密,变落魄阶下囚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构成要件

【导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原系被害单位G公司的厂长,在其任职期间,G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生产出某A首饰机械设备,公司将A设备承载的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2009年10月,因与蔡某(G公司的设立人)产生利益纠纷,刘某从G公司处离职,并于同年11月,设立了N模具加工厂,且同时受雇于L珠宝公司。其后刘某主持仿造生产与G公司自主研发的A首饰机械设备相似的机械,并以L珠宝公司及D首饰工艺精密设备有公司和其本人的名义,销售给“J珠宝首饰”等公司及个人的“A设备”共39台,实现利润额为1309027.14元,给G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关于刘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首先,G公司所主张的某A首饰机械设备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要证明两点,即秘密性和保密性。本案中G公司通过出具鉴定意见书即秘密性鉴定来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另外G公司多次在会议上及私下向被告强调,G公司生产首饰机械的所有资料及拼装、电控线路等资料均系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在同行中具有独创性,必须保密不能对外泄露,同时也制定了各种保密规章。被告人刘某在任职厂长期间也制定了公司员工手册,规范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保密条例等),这些说明原告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属于商业秘密,这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基础。

其次,原告所主张的秘密点和被告所使用的要达到实质性相似。本案中,鉴定意见书反映侦查机关提供的某A首饰机械设备两片调速箱控制芯片软件的源程序与被害单位G公司所主张的对应两片芯片的程序源代码相同,及另一份鉴定意见书反映涉案“U”盘内面板at89c51.bin”及“at89s52dip.bin”代码文件与公证购买刘某生产、销售的某A首饰机械设备芯片中代码一致。

第三个构成要件是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通常采用接触-合法来源原则。在本案中,被告刘某担任公司厂长,在研发某A首饰机械设备的过程中均有参与,且在其后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有关产品的图纸及所有核心技术资料都保管在刘某处,另外其辞职后也没有将保管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移交回公司,且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确认其在公司的U盘内含有相关图纸。可确认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最后,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即损失审计反映刘某生产销售仿造某A首饰机械设备首饰机械共39台,销售额(含税)合计人民币2707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2628155.34元,扣除每台成本33823.80元,销售总成本为1319128.20元,实现利润为1309027.14元。该鉴定结论结合G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审核有关证据等必要的程序所作出,具备真实性、客观性,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合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之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破产解散 合同审查 工商查询 海关商检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键城律师 > 陈键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