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7 09:50:04 作者:陈键城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雇主可申请劳动仲裁
【关键词】商业秘密 争议解决 劳动仲裁
【导读】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可以向法院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起诉该侵权员工。但除此之外,企业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此类争议呢?若可以,劳动仲裁中是否也可以对涉案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权利义务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王某与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就职于D公司的N市办事处。同月,双方又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就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竞业禁止业务限制范围、竞业禁止区域限制范围等方面均作了相关约定。后王某自D公司处离职到F公司工作,D公司认为其与F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王某离职后到F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2007年7月17日,D公司向H市P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66600元,并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法院判决】
王某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66600元,D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本文起始之初就提出的两个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一)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些保密条款或者竞业禁止条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是作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进行认定的证明。当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上述书面合同,员工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属于劳动义务,若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也即是违反了劳动义务,由此产生的争议当然属于劳动争议。这种情况下,企业自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纠纷。
(二)劳动仲裁可以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非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仲裁纠纷被受理的前提是该纠纷的主要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即是有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而需要对该义务的违反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审理查明认定。那么如果该员工披露商业秘密行为是受第三方指使或与第三方合谋时,而该第三方与该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可以对第三方一并处理吗?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此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科技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利用在原单位掌握或接触的由原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未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可知,当第三方与员工之间构成共同侵权,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原企业损害的,第三方与该员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企业可以其员工与第三方作为共同被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