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并非绝对地由软件创造者享有

时间:2017-03-07 11:07:01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 权利取得

【案例来源】(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9号

【导读】

软件著作权的直接主体是指直接以开发活动完成软件,即法律意义上软件的开发者,其享有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完整的软件著作权。但除此外,还有另外一种依据继承、转让、执法等方式而得以享受软件著作权的继受者。

【基本案情】

在G公司诉L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中,G公司诉称其通过与Z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于同年《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G公司系Z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

然被告向法院提供了Z系列软件正版软件操作手册中载明:“PostRip、Z系列版权属于Z公司所有”。其认为原告不具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无权起诉被告。

后Z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称Z公司原为Z系列产品软件的著作权人,基于其与原告于2003年4月2日签订的转让协议,Z系列软件(包括该系列所有版本)的软件著作权已归原告所有,Z公司不再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中,Z系列软件的著作权究竟归谁所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陈键城认为:

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当由软件的开发者,即直接以开发活动创造出该软件的人享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说的软件著作权的原始取得者。但原始取得存在以下几种较为特殊的情况:

1、合作开发完成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但是合作者之间可以就权利归属做其他约定,这种情况下依约定行事。2、委托他人开发软件的,由委托者与受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软件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则软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任务接受者享有。4、因职务行为开发软件,归用人单位所有,当然,另有约定的依约定行事。

权利人取得著作权除了上述活动原始取得外,还可以通过继承、受让等方式继受取得软件著作权。如本案中,原告通过接受作为Z系列软件的著作权的原始取得者Z公司的转让取得Z系列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从此原告G公司就成为本案系争软件的著作权人。而当他人对系争软件实施了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其有权以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去维护权利,这其中当然包括通过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利,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本案中,原告通过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也初步证明了其为软件著作权人。

此处顺带提一下,由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法律硬性规定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必经程序,所以实践中经常存在软件并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如果没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权利的人就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证据,并且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程序是,权利主张这还需证明其提交的源程序、文档产生与被控侵权的软件完成之前。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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