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侵权软件就可以高枕无忧?小心软件著作权人留一手

时间:2017-03-14 10:00:11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侵权公证取证 Telnet协议

【案例来源】(2015)沪知民终字第180号

【导读】

如果您收到一份律师函,软件著作权人说您侵犯其某软件的著作权时,而您又确实实施了该行为时,您的第一举动是否就是删软件毁尸灭迹?然而此做法并不能达到毁尸灭迹的效果,因为对方可能已经在您不知道的某个地方保留了您的侵权痕迹。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开发的Mn系列收费软件为一款被广泛使用的邮件服务器软件。A公司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被告M公司在使用A公司于2010年发布的Mn11.0.3软件,但A公司的销售系统上未见M公司的购买记录(此事实经公证)。原告认为M公司复制、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被告认为:A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查询得到的反馈信息并非计算机程序文档,不能证明M公司使用了涉案邮箱软件。

【最终判决】

一、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对计算机软件Mn享有的著作权;

二、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35,000元。

【评析】

数字工程领域有这么一个概念,Telnet协议,其是Internet远程登陆服务的标准协议和主要方式。其能够为用户提供了在本地计算机上完成远程主机工作的能力。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呢?

专业办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芬、陈键城介绍:

Telnet协议,正是软件著作权人获知他人未经正当途径获取正版软件而商业性使用特性软件的盗版软件的侵权重要工具。具有基本的计算机软件知识的人就可以知道,在本地计算机端口使用Telnet命令可以对远程计算机服务器使用特定软件的情况进行探测,这是软件市场中著作权人最为常用的软件被使用情况的计算机远程查询技术手段。

一般情况下,运用Telnet命令登录远程计算机服务器进行探测,如果反馈页面显示了某邮件服务器软件的名称,则该相对应的目标主机安装使用了该特定软件的盖然性程度很高。而一旦软件著作权人将此探测反馈结果经公证保留固定下来,这便是本文开文时所说的软件著作权人可能的已在侵权人不知道的地方保留下得侵权人使用了盗版软件的侵权痕迹,且相对应的公证书是一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的有力证据。

如本案中,依据A公司指控M公司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A公司通过通常的技术手段探测到被告网站的邮件服务器使用了涉案Mn11.0.3软件进行发信、收信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可认定M公司网站安装使用了涉案Mn11.0.3软件。因此,A公司对M公司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的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M公司否认该事实,则应由M公司承担未使用涉案软件的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一审、二审的全过程中被告M公司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使用该软件。故而法院只能依法认定本案被告使用了涉案软件,并结合本案中经法院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判定被告之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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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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