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5 09:41:24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犯被同一法院改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期减少一千三百天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审
【导读】
2007年2月28日李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起诉,当年年12月28日柳江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李某不服上诉,柳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提出申诉,广西高院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柳江县法院重新审理。柳江县法院重审后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判处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0日,HS公司(甲方)与黄某、李某(乙方)就合作开发生产年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提供技术、图纸,甲方提供设备、厂房、资金。协议还约定了技术保密条款:甘蔗联合收割机的生产技术和图纸归双方所有,双方均不能单独转让给第三方;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应申请专利,专得权归HS公司,发明人为李某,专利申请费和以后的维持费由甲方支付。2006年3月研发生产出定型机,并对形成的相关技术先后向国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尚未形成批量生产及推向市场销售。2006年5月,李某的妻子钟某代其与刘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之后李某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刘某提供了其在HS公司所研制的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图纸,刘某新成立的QL公司在短时间内就制造出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样机并进行了田间实验。
【法院判决】
初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非法所得人民币394017.36元上缴国库。
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94017.36元。
【评析】
本案前后经历了五次审判程序,从基层法院审到了当地高院,又回到了同一个基层法院,甚至重审后当事人又再一次上诉,前后耗时六年,可谓波折百出。而法院的判决也从初审法院首次认定的被告人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变为认定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也依法作出了变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高新技术刑事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为何同一案件同一法院的先后两次审判的判决结果如此大相径庭?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HS公司的技术人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保密条款。之后李某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案外人刘某提供了其在HS公司所研制的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图纸,刘某新成立QL公司在短时间内就制造出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样机并进行了田间实验。给HS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初审法院的审判人员未能正确理解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把李某的妻子钟某代其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合作协议》,之后李某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刘某提供了其在HS公司所研制的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图纸,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作一行为论,综合评价被告人李某之行为构成受贿行为,而没有将李某的泄密行为与其妻协助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分开讨论判断。据此作出了不当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