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刑期减至不足一年

时间:2017-03-20 12:08:25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事和解  从轻处罚

【案例来源】(2015)珠香法知刑初字第2号

【导读】

这个案子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脚边的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是个到珠海打工的陕西人,因一时贪欲动了公司的机密技术材料到外面赚外快,给公司造成了一百多万的损失,但最终只被判了几个月徒刑,罚了两万块。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被告人王某入职DX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4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开发的用于内部测试电话卡的秘密软件及密钥指令等用U盘装载后带离公司。尔后,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论坛“我爱SIM卡”和相关的QQ群发布可以解卡的信息,自同年5月17日开始,将软件分别卖给网名为“海***蓝”、“D**e”、“特***卡”及杨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4798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97827元。同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就案件的赔偿及后续保密等问题与被害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违反保密规定,窃取DX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积极与被害单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刑事和解问题。刑事和解弥补了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忽视被害人意愿的不足,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商谈为特征来解决刑事纠纷,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主性。只有当事双方的意愿都至少得到最低程度的满足时,和解才可能达成,其中的协商谈判、心理博弈显然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解与否、和解形式完全由他们决定。国家专门机关只对和解的条件、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并不直接干预和解协议的达成。

二是互利性。相对于传统的侵犯人身犯罪而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人生危险性很小,更多的涉及的是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自然经过了一番利益的争夺和放弃,各自有所满足,还缓和了关系,避免了传统诉讼方式的种种后遗症。当然,刑事和解既然是对犯罪行为作出的一种变通处理,在是否“有罪”的前提问题上必须准确无误,在事实上必须达到有罪的证明标准,并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事人对加害人在有罪问题上没有争议,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破产解散 合同审查 工商查询 海关商检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键城律师 > 陈键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