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1 10:05:06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 盗版软件 免责事由
【案例来源】(2016)鲁民终1690号
【导读】
本案被告可以说是遭受无妄之灾,他以每份几百块的单价自以为在网上买了正版软件,却不料没过多久那个软件的著作权人就找上门来了,不但说被告用了软件是盗版,必须卸载,而且还要被告赔三十几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TC公司和WJ公司是涉案软件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其诉称被告JY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ShopNC复制品软件,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辩称被诉侵权软件是其公司通过淘宝网站检索,通过对比价格最终选择的结果,JY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不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JY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TC公司、WJ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卸载和删除;
二、JY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TC公司、WJ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
在普通企业的日常经营生产生活中,会出现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一般是对涉案软件进行非法复制发或者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
非法复制发行是通过复制涉案软件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进行使用或者直接发行获取利润,此种类型的侵权一般从行为的表现即可分析出行为者的主观故意,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则不同,行为人获得软件不是自己复制,也不是自己发行,而仅是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使用软件的特有功能,其是从第三者手中获取到软件。其所造成的危害没有直接复制发行者大,且由于法律设立之目的并非强人所难,故虽然此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但如果其主观不知道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软件属于侵权复制品,是不需要向软件著作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停用侵权产品是必须的。那么对于这种不知道或没有正当理由知道的主张应当如何证明呢?是不是只要证明你是从别的地方花钱买了那个软件就行呢?
例如本案中,被告再其上诉市称被诉侵权软件为其从某宝店铺所购,并提供某宝网订单详情打印页、与被诉侵权软件相似软件的某宝网价格打印页,一方面用于证明其是从正规渠道购买涉案软件,另一方面证明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被诉侵权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但是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为支持其主张的网站打印页,其真实性不明。其次其所主张的购买价款为698元,而TC公司正版软件价格为10万元,二者价格相差太大。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电商经营者,其应该知道相应电商软件的价值和价格。因此,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从正规渠道购买,也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那么此类案件的被告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该如何证明呢?其一、被诉侵权软件的来源最终是否指向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二被告获取被诉侵权软件的价格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