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的企业老板都要知道,员工离职带走资料要怎么追究责任

时间:2017-03-29 09:56:44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关键词】商业秘密 离职员工 侵权认定

【案例来源】(2004)浙民三终字第156号

【导读】

由于一些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足、保密措施不够,很多员工在离职后将企业的有关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等商业秘密信息带走,作为企业根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员工拿走,也不知道怎么认定员工的行为性质以及要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J公司生产的LED光柱获得多项奖项,是该公司主要生产产品。被告陈某原系J公司的员工,在J公司任职时与J公司签订职工保密约定书,该约定书中表明该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均属于J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陈某承诺保守商业秘密。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离开了J公司,双方对资料等进行了移交,但陈某带走了J公司两本客户名单记录本,上述记录中记载了大量单位名称、地址、账号、相关人员姓名等内容。2004年,根据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陈某在其租用的经营场所中生产LED光柱。后J公司以被告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J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J公司的客户资料。 

三、陈某赔偿J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J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陈键城、简佩佟认为:

员工带走企业的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关键在于对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还是其他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是由于商业秘密信息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研究开发出来得以使用并能够增加权利人经济利益和增强权利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如本案中,JD企业主张的客户资料,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上述要件,且其不能仅仅反映客户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简单信息,而要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如订单数量、承受价格等等。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其中两种分别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对秘密信息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有些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被告属于企业员工,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其对商业秘密信息没有进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但此点是存在逻辑错误的,即使是对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其也有可能存在不正当获取行为,如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客户资料所有权属于原告,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为员工未经许可是不得带走,但被告离职时没有尽到完全交接义务且带走客户资料,属于违背权利人意愿的不正当获取行为。其应该也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破产解散 合同审查 工商查询 海关商检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键城律师 > 陈键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