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后是赔钱还是坐牢?界限在哪

时间:2017-04-01 12:26:40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定罪标准

【案例来源】(2014)鼓知刑初字第1号

【导读】

近年来,民事领域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但并非每一次商业秘密侵权都会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通过本案,我们谈谈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犯到什么程度才会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甚至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惠某原系被害人S公司处员工,任职期间,其多次利用网络兜售其掌握的S公司的专有技术资料,并获利人民币59900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某对外兜售的S公司CS-553A系列产品专有技术资料均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0至2012年,S公司涉案系列产品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1039248.64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评析】

为什么本案不是普通的民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被告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陈键城认为:

关于上述问题,需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来解答。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故本罪的行为形态与民事领域的普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之所以本案被告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原因就是被告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且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那么刑法中有关本罪的规定中的重大损失是指什么损失,要有多重大呢,我国法律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这里的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而这里的“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本案中,被害人S公司的CS-553A系列产品专有技术资料经鉴定被法院认定为S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侵犯S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两处其实是民事普通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法院所必须要认定的问题。使得本案惠某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的原因是: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惠某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S公司造成的损失为S公司为获取该商业秘密投入的1039248.64元研发费,达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由此认定被告人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若是本案中,法院认定惠某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S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到五十万元的话,那么法院会以被告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定罪标准为由,而判决被告无罪。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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