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商必看,软件著作权的不同许可究竟意味着什么

时间:2017-04-05 11:21:00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  权利许可

【案例来源】(2015)沪知民初字第821号

【导读】

软件著作权许可是计算机软件贸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交易方式。根据被许可人对特定软件所享有的权利的独占性的强弱,有偿的软件著作权许可主要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类。

【基本案情】

SHL公司是涉案软件“SHL打蚊子游戏”的著作权人,其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KLM公司,原告RBT公司经KLM公司授权获得涉案游戏软件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独家的侵权维权权利和诉讼权利。

2013年8月9日,在被告SJ公司经营管理的 “J游网”上可以搜索到可供网友免费下载的涉案游戏软件。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致使原告的正常下载量受到冲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庭前会议时,原告明确表示因被告网站上的被控侵权游戏软件已删除,故撤回有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上海SJ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LBT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上海SJ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LBT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LBT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软件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某种条件(通常是有偿的)许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地域范围内商业性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是计算机软件贸易中最常见、最普遍的著作权使用类型。被许可人对特定软件所享有的权利的独占性的强弱,软件著作权许可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独占许可:这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把软件著作权中的部分具体权利(如使用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等)及其它相应权利(如本案中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等)许可他人行使之后,被许可方享有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时间内确定的独占性,即许可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行使或再许可第三方行使该部分权利。为此,受让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2、独家许可:独家许可与独占许可基本相同,但是相较独占许可而言,被许可方对相应软件所享有的权利的独占性的显得略弱。因为软件著作权独家许可并不排除许可方自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内,用合同规定的方式行使该部分权利。例如本案中,涉案软件“SHL打蚊子游戏”的著作权人SHL公司,其授予KLM公司涉案软件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并不排除SHL公司自己同时享有“SHL打蚊子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普通许可:这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在一定的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依合同规定的方式、方式行使相应权利,同时许可方保留自己在同样情况下行使或允许第三方行使该部分软件著作权权利的权利。

在普通许可中,还有一种分售许可,即经过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可以再许可第三方行使相应部分软件著作权权利。如本案中,原告RBT公司就是经KLM公司的再许可获得涉案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就属于普通许可中的分售许可。

需注意的是,由于独占许可情况下被许可方享有标的权利的行使权具有垄断性,所以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享有的相应软件权利依法应当视为非独占的。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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