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2 10:37:10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件总结,步步皆无踏脚石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举证责任 原告败诉
【案例来源】(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81号
【导读】
钟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其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离职后,公司会来这么一招: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要六位数高额赔偿金。笔者通过四部曲描写,由律师从专业角度,一步步分析为何本案原告败得理所当然。
【基本案情】
被告钟某原系原告MOU公司职工,从事电脑动画及效果图制作工作。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定有保密条款。任职期间,被告为原告制作了《NET高科技生态房屋建筑体系方案》系列动画,该动画因几经修改而存在多个版本。2009年3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2009年11月,一名自称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人,电话联系被告,询问被告能否为其公司制作房地产方面的动画,并要求被告提供一份房地产方面的动画作品以证明其制作能力。为此,被告向李某邮寄了涉案光盘。该光盘中的视频文件包含了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制作的《NET高科技生态房屋建筑体系方案》系列动画多个版本中的一个版本。后李某与被告之间未再联系。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上海MOU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MOU公司承担。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本案有此判决是必然的,因为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纠纷都必然要先确定三个事实:1、涉案信息究竟是否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2、被告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3、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以上前两者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会被法院驳回,而最后一项是法院要根据案件事实与相应证据当庭给出认定判断的,一般也不会完全就按原告主张的算。以下简要总结本案原告必败的原因:
首先。但由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一半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半是已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故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均不成立。
其次,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应当就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进行举证。而这些,原告在本案均无法举证证明。
综上,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两个必证事实,原告均无法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全被法院驳回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至于原告的损失程度,还有讨论的必要吗?
笔者注:
在听取了两位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对整个案件的分析后,作为仅有朴素法律意识的笔者觉的: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证明其主张时,其言论可谓是漏洞百出,且时常自相矛盾,甚至会让人觉得,原告就是在有意坑被告。然法律是正义且严谨的,被告得到公正的对待,原告也并未得逞。有关律师详细分析,请赏阅《非正义商业秘密维权案,原告必败四部曲》的后续三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