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01 11:11:37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保密措施 规章制度
【导读】
近年来,越来越多企业家反映,员工离职就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不知道该怎么防止此类事情再发生。本文将由资深律师结合二十多年来从事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经验,从如何限制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角度给出几点建议。
【基本案情】
1984年厦门YQYB公司与国外一家公司约定这家公司通过厦门YQYB公司向粉末厂转让制造青铜多孔元件的专有技术和有关图纸等。合同签订后,粉末长即派出陈某与陈某某在内的有关技术人员,前往国外接受培训,学习产品模具的设计和有关工艺技术。回国后,粉末厂组织这些人员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进。1988年,陈某与陈某某等人同厦门市KYQ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横竹厂,生产与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投放市场,导致粉末厂产品销售量下降。粉末厂以陈某、横竹厂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横竹厂停止使用与粉末厂相同的模具设计、装模、脱模等项技术;
二、陈某、陈某某各赔偿粉末厂经济损失13200.50元,横竹厂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评析】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本案是企业送技术员工出国培训,回国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进形成商业秘密,该员工改进技术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属于该企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聘用员工进行研发、生产、销售,进而掌握、接触商业秘密信息在所难免,但企业应该树立起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提高对企业规章、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以及竞业禁止合同等相关文件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全体员工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章准则,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很多企业虽然对规章制度制定得很详细,也有规定相关商业秘密信息以及员工应该承担保密义务。但很多企业没有将此规章文件进行公示以及让员工进行签名,以致在举证说明是否采取保密措施被对方以其不知为由不被法院所采纳。
保密合同与竞业禁止合同不同,虽然都是与知悉或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签订,但其约束的内容不一样。知悉和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是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的,但法庭讲究证据,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主张员工对其负有商业秘密应该是知悉的,因此保密合同作为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书面文件,需要规定详细哪些信息属于需要保密的范围、负有什么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应负什么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是指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于该约定是限制员工择业权的行为,因此法律对此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员工离职后需要给付补偿金等。由于一些企业在员工离职之后不支付补偿金,导致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案件很多,因此企业应该提高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