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侵犯遭受的损失是物质损失吗?

时间:2017-06-07 10:00:14  作者:陈键城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受害人而言,能够使案件得到尽快解决并获得赔偿,在举证证明上也更加简便。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中,行为人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即是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在此类案件中,权利人能否也申请刑事附民事请求赔偿?

【基本案情】

在裴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被害单位L公司自主完成设L2号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的设计工作后,形成一套“L设备图纸”,L公司视之为自己的技术秘密。被告人裴某利用在L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便利,将L设备图纸的电子版本拷贝下来。离职后应聘到Z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将该电子版本输入到Z公司局域网,供Z公司使用。裴某的行为给L公司造成至少148万元的经济损失,检察院以被告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裴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Z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三、被告人裴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Z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公司经济损失1782万元。

【评析】

根据相关立法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何为物质损失?有学者认为物质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物品的毁坏或其他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上述解释范围过于狭窄,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现的背景和目的来看,通过刑事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法院能够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节约诉讼资源,在某些犯罪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小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而损失大小同时也是民事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大小的认定依据。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当中,构成要件之一即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其次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避免由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刑事和民事问题可能出现的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问题,从而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

单单把物质损失定义为毁损,会使该法条得不到更好的适用,使之处于无用之地。另外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会有所不同,有些法条里规定财产损失,有些法条规定为物质损失,还有些法条规定为经济损失,所以笔者认为物质损失与其它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在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破产解散 合同审查 工商查询 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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