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应使用何种手段制裁

时间:2017-08-01 10:03:11  作者:陈键城律师、简佩佟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2010)浙绍知初字第17号

【导读】

依法,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商业秘密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权利人应结合自己所掌握的证据,结合具体案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力保护。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28日,任某某、陈某某作为甲方与王甲、被告侯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合资注册原告S公司,双方参与人员均应承担保密条约约定的保密义务。2008年10月,S公司的氧化锆晶体纤维的中试优化及产业化被浙江省科技厅列为浙江省2008第二批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化主题项目计划。

其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和氧化锆陶瓷纤维板的制备方法提供给XX大学,XX大学就该两种制备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且其中之一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申请人为XX大学,发明人为侯某某、李乙。

【法院判决】

一、被告侯某某赔偿原告S公司损失8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陈键城、简佩佟认为:

在民事侵权之诉中,一般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侵害对方权益的行为,其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在举证方面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举证即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其一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权利人主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前提;其二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三损害事实的存在,权利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利益受损。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为严格责任,即只要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所以在员工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时,权利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举证证明:其一商业秘密的存在,员工之所以负有保密义务,其前提也是商业秘密本身的存在,如果商业秘密不存在,其约定也属无效。因为当该信息并不属于秘密信息,是为公众所知信息时,任何人都可以得知和进行使用,如果因为和员工约定了保密协议而禁止其使用,是对员工权利的不合理的限制。其二 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即保密协议。其三、员工实施了违约行为;其四是否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依据合同的具体规定。如当合同约定只要实施了一定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时是不要证明损失存在的。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在思考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时,应该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有利于实现权力保护的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的保护。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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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破产解散 合同审查 工商查询 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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