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侵权软件复制品,若产品来源合法,赔偿责任可免

时间:2017-08-24 10:22:53  作者:邱戈龙、陈键城  文章分类:软件著作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  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案例来源】(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0号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50号

【导读】

如果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如购买、许可等)取得软件的复制品,其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该复制品本身就是因被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复制品呢?在若我们的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情呢?

【基本案情】

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经“FS幻想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HL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FS幻想3”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原告拥有对“FS幻想3”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201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XNX网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其用户提供“FS幻想3”的游戏服务。

被告XNX网吧为被告XNX公司开办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原告以两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就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被告XNX网吧应立即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涉案游戏软件;

二、被告XNX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三、被告XNX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XNX公司对被告XNX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YSTT电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被告XNX网吧向法院提交其向动力YG公司购买YG网娱平台协议,旨在证明其获得涉案软件“FS幻想3”系其通过合法途径从YG公司购买所得,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侵权软件的持有者中,我们可根据其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将其分为“侵权软件的善意持有者”和“侵权软件的恶意持有者”。而只有依法可认定为 “善意”的侵权软件持有者才可以免赔偿责任,但是即便如此,其行为从客观上讲依旧是构成侵权的,其他如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依旧要承担。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说,在侵权软件的持有人不知道其持有的软件是侵权软件,且在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审查软件复制品的销售者对相关软件的授权情况、经营资格等)后,亦无法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或者说其有关相应软件是非侵权产品达到一个内心确信的程度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侵权软件持有人具备了法律界所说的“善意”的条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侵权软件持有人得知其持有的软件为侵权的第一时间,其就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与软件著作权人协商,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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