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5 11:27:09 作者:陈键城、简佩佟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 员工泄密 维权成功
案件导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相关涉案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会被审理案件的法院认定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起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马某于2003年进入T公司工作,负责内务、后期、保卫等管理工作。在T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T公司每个月向马某支付保密费。2011年4月18日,马某向 T公司提出辞职,同年5月23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孙某于2004年进入T公司工作,先后从事数控线、销售经理等工作,T公司每个月向马某支付保密费。2011年6月7日,T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B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日,经营范围与T公司相同。马某和孙某为该公司股东,分别占股9%和10%。
按T公司的规定,制造部班长以上人员、销售、技术部门、办公室等部门都是要签保密协议的,但本案中马某辩称,其没有在T公司的保密协议上签名,系有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他代签了该协议。
法院判决:
一、B公司、马某、孙某立即停止侵犯T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在涉案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B公司、马某、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三、B公司、马某、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20100元;
四、驳回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陈键城、简佩佟指出:
从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辩论中可以看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要争议焦点是:B公司的型号为BCID601-B001、BCID602、BCIM502、BCEAM015和BCEAM015A的五套图纸所记载的相应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与T公司的上述图纸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而依本案判决看,被告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律师认为,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原告拿出了强有力的证据,并以其证明了B公司涉案相关的五套图纸所记载的相应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与T公司涉案图纸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构成实质性相同。
律师陈键城、简佩佟认为:
实务中,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对涉及诉争信息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判断。只有当被控侵权人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似时,才会涉及进一步的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
换而言之,若是原告当时无法证明B公司涉案相关的五套图纸所记载的相应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与T公司涉案图纸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组合相同或实质性相同。那法院将可能不会进一步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进行进一步判断。
综合以上,律师建议:当面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时,当事人必须要注意对涉及诉争信息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做出说明,因为若是在纠纷中双方说主张的相关信息根本毫无关系,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对后续问题加以判断;除此外则是从商业秘密的几大特征入手,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还有就是结合案件中的其他相关事实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以上几个步骤都走完后,最后还要就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面确定额度,即原告能从本案的诉讼结果中获得什么样的救济或者说是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