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时间:2017-10-12 10:56:08  作者:陈键城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导读

综上所述,当一方当事人使用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秘密时,是难以肯定其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能轻易下结论认为其构成侵权。此时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行为人由于过错而、披露或使用了权利人商业秘密,才可认定其构成侵权。

 

一、基本案情

HY蓝天是从事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培训;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批发兼零售;航空器训练设备制造、租赁及技术培训等业务的公司。

唐某某、包某某、白某某均为HY蓝天原聘用的员工。唐某某、白某某在HY蓝天工作期间与HY蓝天签订有《保密协议》,约定二人有义务对HY蓝天生产、经营的产品保密。

中天翔翼在宣传材料中介绍其公司相关情况及直升机飞行模拟仿真、轻型固定翼飞机仿真模拟、支线飞机模拟仿真、视景仿真模拟系统等产品。庭审中,被告提出进行程序源代码的比对,以证实被告并没有侵犯HY蓝天的技术秘密,但HY蓝天不同意进行比对。

 

二、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天津HY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规则,权利人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具有商业秘密以及他人采取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负举证责任。权利人必须首先证明其具有商业秘密,且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的信息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同时证明侵权人有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或能力。HY蓝天主张应当参照专利侵权诉讼确定本案的举证责任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HY蓝天主张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技术秘密、HY蓝天和被告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被告有获取技术秘密的条件或能力,而被告又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可以根据证据规则推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HY蓝天称在其公司多年的实际运营中形成了自己专有的技术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对此HY蓝天应举证证明其持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秘密,提供记载有该项技术秘密的载体、说明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该项技术秘密的来源等,而HY蓝天仅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仿真软件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被告有获取技术秘密的条件或能力,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HY蓝天存在的技术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指称被告仿真软件与其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告提出进行程序源代码比对的要求,而HY蓝天庭审中表示不同意进行比对,其后虽申请进行比对,但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在鉴定机构多次通知双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双方不予配合仍未提交,导致鉴定无法进行,难以认定HY蓝天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以及信息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也无法认定被告侵权的事实。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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