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负债未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6-07-19 21:44:37  作者:齐绪鹏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解疑

【案例】孙某与赵某2009年登记结婚,201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孙某沾染上赌博恶习,2013年11月及2014年8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调查处理;而赵某一直在经营服装店,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2014年6月19日,孙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李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李某多次向孙某催讨借款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赵某共同返还借款15万元。审理查明,孙某未将上述借款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也未将借款事实告知过赵某。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共同债务,关键是一方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律师代理意见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应当看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孙某与赵某在举债之前并未产生共同借债的合意,并且孙某的借债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只是为自己赌博所用,因此,应当认定为孙某的个人债务。

3、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明了孙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两次,孙某有赌博恶习,所借款项用于了赌博。

4、赵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孙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孙某借款用于赌博,是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并且孙某无任何证据证实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赵某提供的一些证据证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赵某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对外债务,并非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决定责任承担的关键,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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