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01 10:16:43 作者:齐绪鹏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可能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二、如何产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应做如下理解:债权人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提出权利主张,主张方式方法不限,既可以是诉讼或仲裁的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终结,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四、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处理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总之,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二者易于混淆,深入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对我们的法律实务有着重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