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

时间:2016-07-04 10:43:10  作者:赵鑫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笔者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离婚案件,其中遇到过很多离婚当事人咨询: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不肯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将房屋过户给子女的条款。这时候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能得到支持吗?或者由受赠与人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者直接由子女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吗?
     像这种情况的,不肯履行过户的一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可以任意撤销。
      根据合同法185条之规定,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子女一般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并且这种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若履行的义务,并且是向第三人子女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在对方已经按协议履行解除婚姻关系的义务后,赠与人也应该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明显对另一方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依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给付义务。
 
   ·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即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显然没有原告资格,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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