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刊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中有这样的一问一答。问:“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能否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伤残”两个字合在一起并不能仅指因伤致残一种情况,因为其不是因伤致残的专用名词
所以,残疾和受伤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根据您的描述,您的骨折处安装了内置钢板,因此在取出手术是还将产生后续治疗费用
因此,本人建议您进行诉讼,因为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如果等到后续治疗费产生后再进行诉讼的话,就超过了诉讼期限很难再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有了一审判决书对受伤害的事实进行确认,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所产生的后续医疗费,都不必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都可以随时再起诉,要求对新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对于取钢板手术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如果有二级以上医院(县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要求一并进行赔偿。如无以上证明或以上证明的不到支持时,可进行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