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法律上规定的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的;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三种类别。(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其中“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对号入座,可知癫痫病不在以上三类疾病的任何一类之中,所以它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综上,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癫痫病史,虽然有悖于“诚信”的做人原则,但却构不成“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如果您确实再无法继续同对方一起生活,而对方又不同意分手的话,那么您就只能走起诉离婚之路。至于法院是否支持您的诉求,则取决于你俩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即您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向法官证明你们已经不再适合在一起了,比如分居两年以上等。关于这一点儿,是需要法官综合案情来作出全面考量的。 一般来说, 一审没有判决离婚,6个月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离婚,第二次起诉后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依据,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然而这四种情形证明起来都非常困难,除非出现这四种情形,否则法官也不敢随便判离,所以不如把进行两次诉讼作为离婚的一个必经程序来完成。但要走的诉讼之路会很长,不管是时间还是人力财力成本都有些打,就您目前的经济情况来说,应该还是以工作为主,积极经营起新的生活,离婚事项最好交由专门的律师来帮您打理,若之前委托的律师消极不作为,您不妨另外委托一个。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也希望您早日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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