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时间:2016-11-15 11:52:53  作者:张赛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的法律和事实方面有了较为全面和客观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和含量无其他直接证据支持。

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这一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在侦查过程中,未能缴获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中重要的物证,该物证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毒品数量认定上的瑕疵。辩护人认为,在仅有被告人口供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在对被告人具体量刑上应有所保留。

   因此,在未能缴获毒品的情况下,被告人xxxx所贩卖毒品的数量无其他证据支持,是否掺兑、掺假无法确定,请求法庭对这一情节酌情考虑,对被告人量刑时有所保留,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在2013年9月25日对被告人xxxx第二次讯问中,问:xxxx是怎么支付购买冰毒的钱的?答:xxxx给了我一个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让我去银行支取了1万元现金,而后他又给了我3500元的现金。当时购买冰毒的时候,xxxx是来了我租住的地方就是开阳名居7号楼604房间,他是先给我的银行卡,让我去支取的钱,加上给我的3500元现金,一共是13500元,我带着这些钱开车去上官修藤那里购买了75克冰毒,回来之后直接就给了xxxx,xxxx拿着冰毒就走了。“同时,侦查机关在对同案被告人xxxx、被告人崔剑历次讯问过程中,其也作出相同供述。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xxxx也供述其买卖毒品系xxxx主动联系,后xxxx将毒资交给xxxx后,xxxx拿着钱去取货(冰毒)。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与xxxx之间的贩毒活动是受到xxxx唆使,与xxxx存在犯意上的联络,且毒资都是xxxx事先提供给被告人xxxx,被告人xxxx拿到毒品后交给xxxx。因此,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项规定,被告人xxxx与xxxx在本起犯罪活动中构成共同犯罪,且被告人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没有钱款交易。

根据被告人xxxx的供述和陈梅的证言,“山哥”两次取走5克冰毒,并没有支付任何钱款或其他等价物品,因此被告人xxxx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不符合贩卖毒品“有偿”的客观要件。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共计5克)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总数,应当扣除。

四、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扣押冰毒39.9克),认定为贩卖毒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侦查机关在2013年9月24日对沈佳宜的讯问笔录显示:

“问:床边柜子里的那包白色晶体是什么东西?

答:波哥说叫人骗了,是假的冰毒,我闻过有洗衣粉的味道。

问:这包东西哪来的?

答:是2013年8月份,波哥拿来的,说叫人骗了,拿来叫二蒙看看到底是什么东西。

问:另外两个小包的蓝色包装的冰毒是哪来的?

答:是二蒙在苍山买的,自己留着吸的,本来有三个蓝色的。”

上述讯问内容,在对被告人xxxx的讯问中也得到印证。

上述被扣押的39.9克冰毒,部分系被告人xxxx(波哥)所有,不属于被告人xxxx贩卖;部分系被告人xxxx自己留作吸食,且数量较小,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扣押的39.9克冰毒中部分属xxxx所有,部分属被告人xxxx自己吸食,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是以贩卖为目的。因此,不应将39.9克冰毒计入贩卖冰毒总数。

五、被告人xxxx的犯罪有别于一般的贩毒行为,属于以贩养吸,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xxxx了解到,被告人xxxx作为一个无业人员,没有稳定的收入,同时还自己吸食毒品,其铤而走险参与贩毒,通过贩毒的收入维持其吸毒的资金需要,属于以贩养吸的情节。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告人也是毒品的受害人,虽说这并不是其贩卖毒品的理由,但是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其以贩养吸区别于一般仅是唯利是图的贩毒行为这一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初次贩毒是在2013年5月,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xxxx表现一向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只因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抵挡金钱和毒品的诱惑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xxxx系初中学历、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个人成长经历,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的具体住址等情况,为侦查机关提供了侦破案件的有力信息,可以从轻处罚。

八、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x归案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强烈愿望。本着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希望法庭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辩护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张赛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临沂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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