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款,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时间:2017-04-20 14:56:2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   

    王刚与黄亮是多年好朋友。2015年11月,王刚微信与黄亮聊天时提出向黄亮借款10万元急用,黄亮考虑与王刚关系很好,不好意思让王刚给其出具借条,于是就同意借给王刚10万元,但是提出两个月后自己用钱,王刚需要把钱换上。当天下午,黄亮通过农业银行向王刚个人账户转款10万元。2016年2月,黄亮向王刚要求还款,王刚以暂时没钱为由,请求黄亮宽限几日,后黄亮多次与王刚联系,王刚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3月,黄亮再次与王刚联系时,发现王刚手机关机,黄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王刚向黄亮借钱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可以看出借贷关系的发生并不以是否签订借款协议、借据、收据、欠条等具体书面债权凭证为必要条件,且随着网络支付的日益发展,不限于现金或银行转款方式才能完成支付,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应当认定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电子数据的范畴,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终是否会被法院认可,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证实微信使用人即为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朋友圈记录,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必须保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得对微信证据随意剪切,需要对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即手机保存完好。

3、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像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应一律排除。

    在此,张赛律师提醒,朋友间借款需要谨慎。在支付款项时,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同时,如果条件允许,应当签订相关书面债权凭证,如借条、收到条等。


执业机构: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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