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14 15:23:28 作者:何学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肖某,男,1956年6月◑◑日生于江西遂川,汉族,农民,住址:◑◑◑◑◑◑。身份证号3624271××××××××314。
委托代理人何学文,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肖某生,男,1970年8月◑◑日生于江西遂川,汉族,农民,住址:◑◑◑◑◑◑。身份证号3624271××××××××312。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蒋志饶,遂川县于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肖某以被告人肖某生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以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晓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肖某控称:2009年7月25日下午,天下着倾盆大雨,暴涨的雨水致自诉人屋后水塘的水溢出,涌入自诉人屋内,屋内积水深达20、30cm,为了防止房屋被水冲毁倒塌,自诉人妻子蒋才秀持锄头到屋后的水塘挖水塘堪排水,蒋才秀正在搬一块石头的时候,被告人的家人看见就从家里冲出来阻止,并夺去蒋才秀的锄头,声称石头和水塘是她家的,不让排水。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拉扯,这时,张香英也发现被告人与蒋才秀拉扯,也来到水塘边,在双方的拉扯中,被告人将张香英推倒地并殴打致伤。自诉人从外面回来刚好看见被告人不让排水又将张香英推倒在地,就赶紧过去用雨伞拦了一下被告人,被告人将雨伞夺去,并用雨伞打了几下自诉人,随后将自诉人推倒按在地上,造成自诉人四肢着地,压在地面动弹不得,再用拳头击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全身受伤,后被他人拉开。自诉人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10、11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肿胀疼痛。2009年7月28日,经遂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自诉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蒋才秀轻微伤乙级,张香英轻微伤甲级,自诉人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共用去医疗费9859.77元,2009年12月2日,经遂川县循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10级。被告人无视他人财产正在遭受洪水的侵害,强行阻止泄洪排水,并将自诉人殴打致轻伤及蒋才秀、张香英轻微伤。自诉人受伤后,被告人不道歉、不安慰、不赔偿,无半点悔罪表现,被告人的恶劣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侵犯了自诉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在当地受到群众的谴责。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肖水生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判令其赔偿自诉人的医疗费9859.77元、误工费4455.16元、护理费1152.4元、住院伙食费150元、营养费150元、伤残赔偿金9394元、鉴定费850元,共计26011.33元。
为证明自诉人的主张,其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肖某身份证复印件;2、2009年8月7日于田派出所对肖水生的讯问笔录;3、证人张秋香(……(本文书还有2687字未显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