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书

时间:2016-11-14 15:27:13  作者:何学文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凤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名生。

法定代理人张春香,系其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叫女。

上述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学文,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雩◑◑◑◑◑民委员会,,住址:◑◑◑◑◑◑。

法定代表人刘贞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嗣筠,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遂川县分公司,住址:◑◑◑◑◑◑。

负责人郭烈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香、焦凤英、焦名生、李叫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遂川公司)、遂川县雩◑◑◑◑◑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加庄村委会)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巡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14时15分许,张春香的丈夫焦学桂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且未戴头盔由遂川县雩田镇村口村(西)往105国道(东)行驶至加庄村委会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行进方向公路路边电信遂川公司废弃的电杆树,造成焦学桂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焦学桂撞上的电杆树是电信遂川公司于1999年以前栽种的,事发路段是加庄村委会于2012年组织拓宽修建的,事发时该电杆树已经废弃未用,电杆树上没有任何线路。加庄村委会组织拓宽路段时因该电杆树紧挨水泥路面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电信遂川公司移开,经加庄村委会与电信遂川公司协商,由电信遂川公司出材料费,其他施工费用由加庄村委会负担,当时派了经常给电信遂川公司栽种移除电杆树的刘绪平施工队去施工,加庄村委会支付了700元给刘绪平施工队,当时约定移除电杆树数量为6根,其中包括受害人焦学桂撞上的电杆树,但施工时其余5根都移除了,只有事发电杆树未移除,导致该电杆树至今仍竖立在路边。张春香等人因受害人焦学桂死亡造成的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91.90元;2、死亡赔偿金175620元(8781元/年×20年);3、丧葬费21791元;4、被扶养人(小孩)生活费11308元(5654元/年×4年÷2);被扶养人(受害人母亲)生活费5654元(5654元/年×5年÷5);5、处理丧事误工及交通费核定为1000元。以上合计215464.9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给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焦学桂未戴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操作不当撞上行进方向公……(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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