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智力低下少女发生性关系 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时间:2016-12-20 21:23:25    文章分类:刑事案例

导读:强奸罪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比例更高,这是已经得到证实的了。有些女性虽然智力低下,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现,只是对性无任何认识能力。在农村这种情况很多,那么与智力低下少女发生性关系,这时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与智力低下少女发生性关系

王某某与陈某某(已满14周岁)系同村组邻居。在外打工的王某某回老家时,叫陈某某到家里玩耍,在屋里无其他人时,王某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王某某发现陈某某身体异常,遂将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告知了陈某某之父,并出医药费让陈某某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王某某与陈某某家人达成协议,支付赔偿金1.6万元,陈某某家人对其予以谅解。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判决:王某某构成强奸罪

王某某构成强奸罪。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作出的科学客观结论,陈某某经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表明其对性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应理解为违背其真实意愿,构成强奸罪。关于王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从王某某与被害人系同村组邻居的客观事实及证人证言来看,能够证实王某某对被害人的精神状况是明知的。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确实充分。

律师说法: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被害人陈某某系无性防卫能力人。首先,证人证言证实了陈某某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呆傻,与普通正常人有明显差异。其次,两次对陈某某精神病鉴定直接证明了陈某某系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本案庭审时,王某某曾对侦查阶段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仍然是被害人为无性防卫能力。结合前面多名证人对陈某某在现实生活中表现的证言,能够印证本案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本案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实陈某某系无性防卫能力人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共同证明了陈某某确系痴呆、精神病人,无性防卫能力。

(二)王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陈某某的意志。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规定在强奸女精神病人案件中,应当对女精神病患者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以明确在性行为发生过程中女精神病患者能否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是推定该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体现了对弱者的一种保护。本案中已有充分证据证实陈某某无性防卫能力,基本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王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陈某某意志的。

(三)王某某主观上明知陈某某系无性防卫能力人。本案中王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是:他长年在外务工,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知其智力有问题、精神不正常。陈某某没有反抗,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经审查全案证据,证人证言证实王某某与陈某某系同村组邻居,陈某某从小就较明显地表现出智力低下的症状,村里人都清楚陈某某的情况,连小孩子都时常去欺负陈某某,王某某也清楚陈某某的精神状况。且在案证据还能够证实在王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性行为之前,王某某至少还有两次与陈某某发生过较为亲密的接触,只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没能得逞。因此,作为邻居、熟人的王某某不知道陈某某精神智力状况的概率极低,能够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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