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1 17:16:12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武东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民特12号
申请人: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叶路与北五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MQ4ABD(1-1)。
法定代表人:朱惠金,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东东,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东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武东东2017年3月至7月的二倍工资13063.86元。事实和理由:武东东2017年3月到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车间统计员一职,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车间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武东东迟迟不签,恶意拖签,钻法律的空子,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武东东辩称,申请人陈述的不是事实,武东东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请求维持原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武东东应聘至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待试用期3个月满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与武东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13日,武东东离职;武东东工作期间,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未给武东东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7月21日,武东东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23日,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金劳人仲案(2017)41号仲裁裁决,裁决: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计6541.13元,其中:被申请人应承担4723.66元,申请人应承担1817.47元。申请人个人承担部分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17年3月至7月的二倍工资13063.86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金劳人仲案(2017)41号仲裁裁决第一项内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武东东在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务工时间未满一年,且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武东东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裁决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武东东两倍工资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金寨华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竹平
审 判 员 孙如意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先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