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06 21:23:22 作者:曹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四、《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