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08 17:21:37 作者:曹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津政发【2003】10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6号《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