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搜索引擎服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17-03-13 14:43:5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案情介绍】原告玄霆公司享有《斗破苍穹》等5部小说(以下称涉案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涉案作品的作者还确认由原告行使维权的权利。被告百度公司是www.baidu.com搜索服务网站的经营者,其提供的百度搜索服务长期大量公开提供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的侵权盗版链接。原告多次与其沟通,并出具附有涉案作品版权证明及盗链地址的通知函,要求其24小时内删除相应侵权链接,但百度公司在知晓涉案作品的权属和侵权状况后,却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还在其二级域名wap.baidu.com设立专栏对涉案作品进行推荐,公众可在此网站上直接阅读涉案作品。被告隐志公司系“7999网址大全”网站的制作者,在网页显著位置嵌有百度搜索条,与百度公司签有基于搜索结果的分成协议。原告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隐志公司与百度公司共同推广百度搜索并从中营利,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词】在正常情形下,搜索引擎是帮助互联网用户迅速查询定位信息,向用户提供来源网站的信息索引和网络地址链接方式,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不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被告百度公司在WAP频道搜索结果及点击阅读功能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全部内容,通过页面属性查询,可以看到该页面显示其主数据内容存储于百度网站服务器的事实,而每页最下端显示“原网页”,证明其确认该网页不是原网页,而是另外一个复制页,而且内容明显有所删减和重新编排,并非应访问用户的要求自动形成。可见,百度公司以WAP搜索方式提供涉案作品内容的行为使用户无需访问第三方网站即可完整获得内容,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故可认定百度公司直接、完整地将涉案作品放置在其服务器上,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同时,百度公司在接到通知删除函后并未履行断开链接义务,故不能免除赔偿责任。隐志公司虽在网页显著位置嵌有百度搜索条,但尚不足以证明其有主观过错和参与侵权行为。法院遂判决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44,500元。【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变得日益泛滥,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搜索服务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则成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点。本案通过涉案wap网页页面属性查询,发现了该页面显示其主数据内容存储于百度网站服务器的事实,确定了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其服务器上存储了涉案作品。而且,搜索引擎在格式转换后并未及时将服务器中的临时网页内容删除,故不构成“临时存储”,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另外,被告百度公司将页面编排和修改用以吸引手机用户的行为已超过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的合法范围,因此,亦不能适用“系统缓存避风港”规则免除责任。本案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未经许可,在技术解码过程中复制并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对新时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更是提供了有力的借鉴。本案入选高院“201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附录】一审案号:原上海市卢湾法院(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61号二审案号:上海市一中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41号合议庭成员:顾文凯(王维佳)、王维佳、许浩